司法管辖区简介
纳闽岛
| 地点 |
纳闽联邦直辖区位处汶莱湾北岸,面向南中国海,是马来西亚的一部份,由纳闽岛和其它六个小岛组成 |
| 行政机关 | 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管治 |
| 人口 | 约78,000 |
| 语言 |
主要使用的语言为马来语 |
| 法制 | 普通法 |
| 货币 | 林吉特(RM)(约1美元兑3.8林吉特) |
| 外汇管制 | 无 |
| 经济 | 石油燃气生产、金融商业服务 |
| 时区 | GMT(格林威治时间)+8 |
| 主要公司法规 |
《马来西亚一九九零年境外公司法》 |
| 二零零七年成立注册的公司数目 | 约530 |
| 未除名公司总数 | 约5,700 |
简介
一九九零年十月,当局把纳闽岛立为国际境外金融中心,而在二零零二年,更决心要使纳闽岛成为国际金融界公认的伊斯兰金融银行中心。
纳 闽岛境外金融服务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成立,是一个境外金融中心规管代理机构或一站式代理机构,在过去十年作出重大贡献,促进当地境外公司数目增长。纳闽岛 公司可利用马来西亚签订的六十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当中约五十项仍然有效),已成为外资进驻多个国家(包括韩国和马来西亚本土)的理想渠道。
纳闽岛认为当地是邻近亚洲经济列强之中,唯一包罗万有的境外金融中心,能提供全面妥善的境外金融产品服务。有评论员认为纳闽岛国际境外金融中心在未来数年将吸引区内大量资金,因为纳闽岛公司的营运成本比区内其它金融中心的便宜得多。
在或自纳闽岛经营境外业务的境外公司须每年缴付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三或20,000林吉特作为税款。
优点与特质
- 在东盟国家经济发展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 不必就境外商务往来缴交印花税,也不必就资本增益缴纳任何税款
- 不受马来西亚外汇管制约束
- 马来西亚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可享关税宽减,也签订六十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 一般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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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 |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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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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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别 |
境外公司 |
| 公司资料 | |
| 发行不记名股份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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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定股本/股份 |
10,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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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中文公司名称 |
不可以 |
| 可使用正式的中英文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 | 不可以 |
| 基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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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股东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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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董事人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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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司秘书 |
要 (a) |
| 委任主席与司库 | 不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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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 |
不需要 |
| 供公众查阅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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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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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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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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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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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代理人 / 常驻代理人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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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事处 |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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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周年申报表 / 会计帐目 |
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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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 |
3%或RM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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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公司迁册 |
可以 |
| 有现成公司可供选择 | 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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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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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必须委任当地公司秘书 |